林標桂
- 林標桂 男 1930年出生 199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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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北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標桂(1930-1990),臺灣臺中人。
依(47)判字第27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電信局報務員,其與許溪河、陳茂森等接受陳茂森交付著有政府腐化、誇揚匪黨好處之傳單,持往豐原鎮西勢里附近散發;又受許溪河之囑,在其服務之電信局,利用發薪機會,向同事張瑞芳、蔡木勝等宣傳政府失敗,匪黨解放臺灣,待遇就好等語,再與許溪河同至林哲卿家中,宣傳政府腐敗等情。1954年7月1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1956年1月10日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1956年3月10日當庭釋放。1958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共同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主要係以其接受陳茂森所交之反動傳單,持往臺中縣豐原鎮散發,又受許溪河之囑,在其服務之電信局向張瑞芳、蔡木勝等作反動宣傳等事實為據。惟其上開之行為,難認已達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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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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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