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09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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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江鳳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0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江鳳、蕭有本、江萬來、廖媽景、李東富、許進旺、簡元清、羅英宗、施業、蕭有土、葉金水、呂芳榮、羅振宗、羅來民、林連地
  • 產製日期: 43012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00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江鳳、蕭有本「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江萬來、廖媽景「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李東富「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許進旺、簡元清、羅英宗「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10年。施業、蕭有土、葉金水、呂芳榮、羅振宗「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3年。羅來民、林連地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