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瑞堂

江瑞堂(1931-),臺灣臺中人。 依(45)審復字第00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電工,其與李金木、張建三、嚴勝河參加匪幫「臺中市工委會」所屬「臺中市街頭支部」組織,同受江榮顯領導,旋經江榮顯帶往匪竹子坑、石岡等基地為匪煮飯及種番薯。1955年7月17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開釋。 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19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已獲補償。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礮而無正當理由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1975年獲減刑釋放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電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00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執行徒刑10個多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