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浩
- 劉志浩 男 1930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苗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志浩(1930-1998),男,苗栗人。1953年5月因涉嫌「劉志浩讀書會案」被扣押,時業農,年24歲。1954年3月10日判處免刑。
根據官方檔案,劉志浩於1949年初,經李清岳介紹,由羅坤春吸收加入共黨外圍組織讀書會,受羅、李二人領導,集會4-5次,研讀《新民主主義》、《唯物論》、《青年修養》、《觀察》、《時代》等書刊,並吸收彭德祺、謝欽水參加。1950年11月,因共黨分子鄭楨盛被補,心中畏懼,開始四處逃亡。迨1951年11月,出而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自首,將參與組識及活動情形悉數坦白承認。1953年5月30日被扣押。
1953年11月19日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作成(42)安序字第5272號起訴書起訴。12月2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審判官彭國壎作成(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認為劉對於如何參加共黨,如何積極從事活動等情形,均據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審各庭供認不諱,既已自首將所有組織關係及活動清形等構成罪證之要件行為,於未發覺前坦率自白。雖於自首前曾因藏匿叛徒嫌疑,經通緝在案,但其自首係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自仍應有自首之效力;至其逃亡非構成罪證之要件,行為又未另構成他種犯罪,縱於自首時未能一併陳明,亦與自首之效力及範圍無關;且據供自首時因承辦單位對於逃亡經過未予查問,故不知須一併陳明,實非自首不誠故意隱諱,或有所保留,其據實指證之情形尚堪採信。遂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判處其免刑,以勵自新。1954年3月10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685號令核定。3月18日交保。
劉志浩之子劉鏗在接受訪問時說,他的父親是受曾永賢之邀加入讀書會,雖加入但參與討論的次數不多。曾永賢氣質很好,然心機深沉,所以劉志浩對曾永賢懷有戒心,兩人後來往來就不是很密切。劉鏗在整理其父親遺物時,看到父親留下的電話簿上,有很多真的中國共產黨員,有些人還是中國共產黨叫的出名來的人。他雖不知道父親是否真的參與共黨活動,但交友如此複雜,捲入叛亂案這類事情或許也是遲早的事。
劉志浩逃亡期間,警察幾乎天天到家裡來逼問,劉鏗的姑丈賈志水在苗栗農工上班,也每天被逼供。後來丘念台知道此事,曾叫劉鏗的姑姑傳話給劉志浩,趕快出來自首。劉從南投出來後,先跑去丘念台家,希望他能幫忙。丘念台對劉說,你沒看到我房子周邊有八個警衛嗎?他也算是個被監視的人。劉前往新竹憲兵隊自首後,原本還想把所有事情都攬下來,說是自己做的,但當審問他的人把同案被告者寫下的自白書拿給他看後,就不再堅持自己攬罪。
1979年劉鏗20歲時,劉志浩曾帶他去南投國姓鄉靈光寺上香,就是這次他才知道他父親牽連了好多人,覺得很對不起這些人,非常慚愧。因為本案其他被告,都是因爲劉志浩而被捲入。
2005年8月26日,其女劉靜芝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6年3月4日經第四屆第十五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於1949年初經叛徒李清岳之介紹,由叛徒羅坤春吸收加入匪外圍組織讀書會,受羅、李二匪領導集會4-5次,研讀《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刊。之後並吸收彭德祺、謝欽水參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且已著手實行,係以其自首後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其縱有參加讀書會、研讀《新民主主義》等書籍並吸收彭德祺、謝欽水參加讀書會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免刑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9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