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浩

劉志浩(1930-1998),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李清岳之介紹,由羅坤春吸收加入匪外圍組織讀書會,受羅、李二人領導集會,研讀反動書刊,嗣並吸收彭德祺、謝欽水參加。匪黨分子鄭禎盛被捕後開始逃亡,最後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自首。1953年5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免刑。1954年3月18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5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3月經第4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劉志浩於38年初經叛徒李清岳(已自首)之介紹由叛徒羅坤春(已自首)吸收加入匪外圍組織讀書會受羅、李二匪領導集會4、5次,研讀《新民主主義》、《唯物論》、《青年修養》、《觀察》、《時代》等反動書刊,嗣並吸收彭德祺、謝欽水(均已自首)2人參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且已著手實行,係以劉君自首後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劉君縱有參加讀書會、研讀《新民主主義》等書籍並吸收彭德祺、謝欽水2人參加讀書會之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免刑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9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