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運朝

張運朝(1925-1986),男,南投人。1953年4月因涉嫌「劉志浩讀書會案」被羈押,時業農,年28歲。1954年3月10日被判處無罪。 根據官方檔案,劉志浩因加入共黨外圍組織讀書會,於1950年11月,開始四處逃亡。逃亡期間,劉志浩曾到南投國姓鄉靈光寺借宿4、5月之久,張運朝因曾至靈光寺涉嫌知匪不報,於1953年4月5日被國防部保密局逮捕。被捕後張運朝堅詞否認知悉劉志浩係共黨,劉志浩亦否認曾向其洩示共黨身分。11月19日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作成(42)安序字第5272號起訴書起訴。12月2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審判官彭國壎作成(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認為無任何積極事證足認張運朝得悉劉志浩係共黨,所犯之犯罪不能證明,判處其無罪。1954年3月10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685號令核定。3月23日無罪保釋。 2006年10月19日,其子張晃華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5月19日經第五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於偵審中堅詞否認知悉劉志浩係匪諜,且劉志浩亦否認曾向其洩示匪諜身分等情,而諭知無罪。則其於無罪判決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1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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