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運朝

張運朝(1925-1986),臺灣南投人。 依(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被訴知悉劉志浩係匪諜。1953年4月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無罪。1954年3月23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運朝於偵審中堅詞否認知悉劉志浩係匪諜,且劉志浩亦否認曾向張運朝洩示匪諜身分等情,而諭知無罪,貝帳君於無罪判決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1月18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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