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英豪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劉英豪(1899-1976),臺灣南投人。 依(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劉志浩於逃亡期間,曾匿居其族伯家中甚久,雖初時劉志浩未明告係因匪嫌逃匿,惟其後劉英永來勸其自首時,其曾在場聞悉等情。1953年7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8年7月29日刑期結束,7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係以其與共同被告劉志浩、劉英永之供述為據。惟其既為劉志浩之族伯,僅曾聞悉劉英永曾勸劉志浩自首,是否即知劉志浩為叛徒,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