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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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英豪(1899-1976),男,南投人,公學校四年肄業。1953年7月因涉嫌「劉志浩讀書會案」被羈押,時業農,年55歲。1954年3月10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財產。 根據官方檔案,劉志浩因加入共黨外圍組織讀書會,於1950年11月開始四處逃亡。逃亡期間曾匿居於族伯劉英豪處,並告知自己因共黨嫌疑恐政府查覺緝捕而逃亡,劉英豪曾二度勸劉志浩自首,遭其婉拒,仍未向政府舉發。1953年7月30日被國防部保密局逮捕。 1953年11月19日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作成(42)安序字第5272號起訴書起訴。12月2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審判官彭國壎作成(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認為胡文光與劉志浩係宗親近戚,一時昧於私情,致干重典,核情不無可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藏匿叛徒」、《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4年3月10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685號令核定。3月23日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8年7月29日刑期結束,7月30日開釋。 劉英豪之子劉志良,也是同案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他提及父親劉英豪遭不白之冤後,導致親人離散,親友都不敢接近,返鄉後鬱鬱寡歡,因財產被沒收,生活陷入困境。 2000年6月8日,其子劉志良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3年6月21日經第三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因劉志良於2002年8月9日過世,故其子劉鴻楨於2003年7月31日再次提出申請補上劉志良子女之相關資料,2003年11月經第三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係以其與共同被告劉志浩、劉英永之供述為據。惟其既為劉志浩之族伯,僅曾聞悉劉英永曾勸劉志浩自首,是否即知劉志浩為叛徒,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