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光
- 胡文光 男 1929年出生 1992年卒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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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胡文光(1929-1992),男,苗栗人。1953年7月因涉嫌「劉志浩讀書會案」被羈押,時業商,年25歲。1954年3月10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財產。
根據官方檔案,劉志浩因加入共黨外圍組織讀書會,於1950年11月開始四處逃亡。逃亡期間曾匿居於表兄胡文光處,並告知自己因共黨嫌疑恐政府查覺緝捕而逃亡。惟胡文光並未向政府舉發。1953年7月30日被國防部保密局逮捕。
1953年11月19日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作成(42)安序字第5272號起訴書起訴。12月2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審判官彭國壎作成(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認為胡文光與劉志浩係宗親近戚,一時昧於私情,致干重典,核情不無可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藏匿叛徒」、《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4年3月10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685號令核定。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8年7月29日刑期結束,惟被當局認為偽裝悔改,思想未臻改正,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解送至小琉球職業訓導第三總隊。1959年6月26日開釋。
1999年12月17日,其妻劉笑容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0月5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劉志浩,係以劉志浩之供述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知悉劉君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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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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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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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