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光

胡文光(1929-1992),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於劉志浩於逃亡期間讓其匿居家中,並知劉因匪嫌恐政府緝捕而逃亡。1953年7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8年7月29日刑期結束,奉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1959年6月2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劉志浩,係以劉志浩之供述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知悉劉君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0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