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細嬌
- 鄭細嬌 女 1929年出生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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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細嬌(1929-),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夫胡文光曾收留表弟劉志浩藏匿,劉告知因匪嫌恐政府查覺緝捕,其在場聞悉,其雖不能自作主張,惟既明知其係匪諜,而不向政府舉發。1953年7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55年1月29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其表弟劉志浩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劉志浩向其前夫胡文光告知為匪諜時,其亦在場聞悉,竟不告密檢舉為據;惟其堅持否認知悉劉志浩為匪諜,亦不能以劉志浩向其前夫胡文光告知為匪諜時,即必知悉其為匪諜,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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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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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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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