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細嬌

鄭細嬌(1929-),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夫胡文光曾收留表弟劉志浩藏匿,劉告知因匪嫌恐政府查覺緝捕,其在場聞悉,其雖不能自作主張,惟既明知其係匪諜,而不向政府舉發。1953年7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55年1月29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其表弟劉志浩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劉志浩向其前夫胡文光告知為匪諜時,其亦在場聞悉,竟不告密檢舉為據;惟其堅持否認知悉劉志浩為匪諜,亦不能以劉志浩向其前夫胡文光告知為匪諜時,即必知悉其為匪諜,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