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胡松妹 (胡松妹)

劉胡松妹(1931-),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聽劉志浩告知胡文光及鍾玉輝,劉君等因匪嫌恐政府察覺緝捕,故爾逃亡等語而未舉發,且其又曾代往劉志浩家中探視情形,攜取衣服一包及新台幣六十元供劉使用。1953年7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4年9月23日保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劉志浩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劉志浩之供述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知悉劉志浩為匪諜,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月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