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胡松妹 (胡松妹)

劉胡松妹,1931年生,女,苗栗人。1953年7月因涉嫌「劉志浩讀書會案」被羈押,時為家庭主婦,年23歲。1954年3月10日遭判處有期徒刑2年。同年9月23日獲保釋出獄。 根據官方檔案,劉志浩因加入共黨外圍組織讀書會,於1950年11月開始四處逃亡。逃亡期間曾匿居於表兄胡文光、遠親鍾玉輝處,並告知自己因共黨嫌疑恐政府查覺緝捕而逃亡。告知時,胡文光的妹妹胡松妹,胡妻鄭細嬌,鍾妻鄭鳳嬌均在場,聞悉均未舉發。且胡松妹更曾代往劉志浩家中,探視情況,攜取衣服一包,及新臺幣60元,供劉使用。1953年7月30日被國防部保密局逮捕。 偵審時,胡松妹雖堅詞否認知悉劉志浩係共黨,也未代往其家探聽消息,僅供認曾代攜取衣服一包及新臺幣60元,但據劉志浩當庭供證,將因共黨嫌疑逃匿事告知表嫂鄭細驕時,胡松妹亦在場聽到,故未採信。1953年11月19日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作成(42)安序字第5272號起訴書起訴。12月2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審判官彭國壎作成(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1954年3月10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685號令核定。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9月23日保釋出獄。 1999年12月17日,劉松妹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劉志浩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劉志浩之供述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知悉劉志浩為匪諜,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月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