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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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玉輝(1914-1991),臺灣南投人。 依(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收留劉志浩匿居其家。1953年3月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8年3月8日刑期結束,4月9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僅依同案被告劉志浩之供述,劉君藏匿於遠親其之家中,劉君並告知其因匪嫌逃亡為據,惟其否認知悉劉志浩為匪諜,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