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玉輝
- 鍾玉輝 男 1914年出生 1991年卒 臺灣 南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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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鍾玉輝(1914-1991),男,南投人。1953年3月因涉嫌「劉志浩讀書會案」被羈押,時為能高農田水利組合北港溪巡圳員,年39歲。1954年3月10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財產。
根據官方檔案,劉志浩因加入共黨外圍組織讀書會,於1950年11月開始四處逃亡。逃亡期間曾匿居於遠親鍾玉輝處30-40天,並告知自己因共黨嫌疑恐政府查覺緝捕而逃亡,鍾聞悉未舉發。1953年3月9日被國防部保密局逮捕。
鍾玉輝雖在偵審時否認知道劉志浩為共黨,然經劉志浩當庭指證,其妻鄭鳳嬌亦供明有在場聽見劉志浩如此說,故未被採信。1953年11月19日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作成(42)安序字第5272號起訴書起訴。12月2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審判官彭國壎作成(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認為胡文光與劉志浩係宗親近戚,一時昧於私情,致干重典,核情不無可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藏匿叛徒」、《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3月10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685號令核定。3月23日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8年3月8日刑期結束,4月9日開釋。
據其太太也是本案被告的鄭鳳嬌(被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說,她與鍾玉輝是夫妻,原住南投縣國姓鄉。當時鍾玉輝的職業是能高水利組合(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北港溪巡圳員。案發時,被便衣人員以有事相詢為由帶走,經過多時才得悉是因為劉志浩來他們家住了兩晚。她表示,當時他們都不知道劉志浩是逃亡的人(但官方檔案指鄭曾供明有在場聽見劉志浩說自己是共黨),只因親戚關係招待住宿,不料竟被以藏匿匪諜罪判刑。荒謬的是劉志浩以後自首無罪,反而不知情被住宿兩晚的無辜者被判刑坐牢。
鍾玉輝被捕後,家中生活頓陷困難,因無家產,亦無謀生之路,承蒙親戚介紹,鄭鳳嬌帶著4個子女,最大的才11歲,到戲班裡幫忙煮炊,跟著戲班流浪,子女因而失學數年。直到鍾玉輝出獄後,移居臺北三重埔,臨時以泥水工謀生。但當時建築業尚未發展,泥水工時有時無,生活極為困難,苦撐數年再遷回苗栗。
1999年4月30日,其妻鄭鳳嬌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僅依同案被告劉志浩之供述,劉君藏匿於遠親其之家中,劉君並告知其因匪嫌逃亡為據,惟其否認知悉劉志浩為匪諜,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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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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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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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