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月妹 (劉阿月)

一、劉月妹,1936年生,女,南投人。1953年5月因涉嫌「劉志浩讀書會案」被羈押,時為家庭主婦,年17歲。1954年3月10日被判處無罪。 又名阿月,住在南投國姓鄉靈光寺。根據官方檔案,劉志浩因加入共黨外圍組織讀書會,於1950年11月,開始四處逃亡。逃亡期間,劉志浩曾到其姑祖母劉月青主持的靈光寺借宿4-5月之久。1951年春,在靈光寺認識劉志浩,劉雖沒有向她宣傳過共黨言論,亦未向她表示過是共黨,惟從劉月青和邱緞妹談話中,知悉劉志浩共黨身分,因住在山裏,不知道應該去檢舉。1953年5月14日被被國防部保密局逮捕。 被捕後,劉月妹堅詞否認知悉劉志浩係共黨,且劉志浩亦否認曾向劉月妹等透露共黨身分。1953年11月19日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作成(42)安序字第5272號起訴書起訴。12月2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審判官彭國壎作成(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認為無任何積極事證足認劉月妹得悉劉志浩係共黨,所犯之犯罪不能證明,判處其無罪。1954年3月10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685號令核定。3月21日無罪保釋。 日後劉月妹向法院聲請冤獄賠償,2003年5月26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周玉蘭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與《冤獄賠償法》做出(92)賠字第四號刑事決定,認定劉月妹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及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共312日,准予賠償。因已獲冤獄賠償,故未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 二、劉月妹(1936-2007),女,臺灣南投人,農。 本姓張,1938年由崁斗山靈山寺女尼劉月青收養,又名劉阿月, 臺中縣國姓鄉北山國民學校(今南投縣國姓鄉北山國民小學)畢業。靈山寺有公田三甲,由多人耕此公田維生,劉月妹畢業後即以務農為生。 劉月妹17歲時受苗栗銅鑼劉志浩牽連而被捕。1950年11月26日劉志浩因組織排球隊案展開逃亡, 因劉家擁有靈山寺的廟產,家人請劉志浩往南投躲藏。 12月劉志浩到靈山寺找姑姑劉月青借住4-5天,12月25日(農曆11月17日)離開,1951年2月底又到靈山寺借住,一直住到7月才離開, 逃亡期間,族伯劉英永曾勸其自首,但被婉拒。 劉志浩借住在靈山寺期間,曾教導劉月妹講國語,但並未向其宣傳「共匪」的相關言論,或表明過自己是「共產黨」, 曾將《新新英文解釋研究》兩本、《皇典》一本寄放劉月妹處。 臺灣省警務處苗栗刑警隊傳訊劉志浩姐姐劉純真,限11月30日前尋其弟出面自首,期限最後一日,劉純真恐其弟失去自首機會,赴國防部總政治部第四組申請備案,要求寬限三天尋其弟出面自首。 12月2日下午4時劉純真在南投縣國姓鄉山區找到弟弟,當日夜宿劉月青位於國姓鄉柑林村的住處,隔日晨姐弟兩人搭汽車到臺中,改乘火車直赴臺北,向總政治部第四組投案,因劉非軍人身份,即轉移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自首手續。 12月5日劉志浩返回苗栗到臺灣省警務處辦理具結手續,供出由羅坤春領導之讀書會成員, 12月30日保安司令部發給審字第240號自首證,1952年8月20日劉志浩戶籍遷入屏東縣潮州鎮光華里。 1953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臺中站偵防組逮捕羅坤春與鍾玉輝等人,其所供多涉及已自首之劉志浩,偵防組請督導分組調集資料交供參考,惟新竹憲兵隊特高組藉推不將資料及人員交出,偵防組乃面飭苗栗縣警察局刑警隊長顏輝相機將劉拘捕, 4月17日劉志浩被捕供認:「吸收一部份青年參加讀書會從事教育工作,不過僅僅在崁斗廟裡教過四、五天國語,隨便宣傳一點兒共產黨的情形,還沒正式有計劃的教育。」 5月14日保密局會同南投縣警察局將劉月妹扣押,8月27日國防部保密局將案件移送軍事檢察官偵查,11月19日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12月16日案件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 12月28日保安司令部作出(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判處劉月妹無罪,因劉月妹「堅詞否認知悉劉志浩係匪諜,且質之劉志浩亦否認曾向該劉月妹等洩示匪徒身份,另又無任何積極事證足認該劉月妹等得悉劉志浩係匪諜」, 劉月妹之犯罪不能證明,故諭知無罪。案件呈奉國防部覆核,1954年3月10日國防部以(43)清澈字第685號文仍維持「罪嫌不足,判決無罪」,3月21日劉月妹無罪保釋。 1952年12月靈山寺拆除改建,1953年11月18日竣工,改名為靈光寺(南投縣國姓鄉大石村昌榮巷35號)。 1956年劉月妹圓頂,1961年6月18日臺中靈山寺附設靈山學苑(靈山佛學院)第一屆畢業,後在臺北臨濟寺受具足戒,法號宗性法師,又稱修證尼師。1985年8月靈光寺管理人玄理法師(劉月青)往生,劉月妹接任管理人一職,靈光寺屬佛教禪宗之曹洞宗,法脈承襲自苗栗大湖法雲寺。 2003年3月11日劉月妹向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聲請叛亂案證明文件,3月19日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函覆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檔案資料記載內容。 4月8日劉月妹本人以戒嚴時期因犯叛亂罪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及無罪確定後未依法釋放為由,依《冤獄賠償法》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向法院聲請國家賠償。 同年5月26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作出92年度賠字第4號決定,劉月妹從1953年5月14日至1954年3月21日止被不當羈押312日,獲得冤獄賠償金。 2007年底劉月妹往生。 2024年9月13日法務部公告平復劉月妹的「司法不法」。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團隊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業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3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