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英永

劉英永(1910-1975),男,苗栗人。1953年4月因涉嫌「劉志浩讀書會案」被羈押,時為農會職員,年44歲。1954年3月10日遭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同年4月20日獲保釋出獄。 根據官方檔案,劉志浩因加入共黨外圍組織讀書會,於1950年11月開始四處逃亡。逃亡期間曾匿居於族伯劉英豪處,並告知自己因共黨嫌疑恐政府查覺緝捕而逃亡。1950年冬及1951年春,劉英永曾兩度到劉英豪家,勸劉志浩自首,遭其婉拒,卻也未向政府舉發。1953年4月23日被國防部保密局逮捕。 1953年11月19日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作成(42)安序字第5272號起訴書起訴。12月2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審判官彭國壎作成(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1954年3月10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685號令核定。4月20日,保釋出獄。 2000年9月7日,其子劉志斌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2月7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五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劉志浩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劉志浩具有匪諜身分為立論基礎。惟劉志浩是否確為匪諜,僅以其自首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認劉英永對此有明確認識,而科其檢舉之責任,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農會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1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