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智良
- 劉智良 男 1930年出生 臺灣 南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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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智良,1930年生,男,南投人。1953年4月因涉嫌「劉志浩讀書會案」被羈押,時為農民,年24歲。1954年3月10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同年9月21日獲保釋出獄。
劉智良為同案被告劉英豪之子。根據官方檔案,劉志浩因加入共黨外圍組織讀書會,於1950年11月開始四處逃亡。逃亡期間曾匿居於族伯劉英豪處,並告知自己因共黨嫌疑恐政府查覺緝捕而逃亡。劉智良知悉劉志浩是共黨,但未舉發。1953年4月9日被國防部保密局逮捕。
1953年11月19日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作成(42)安序字第5272號起訴書起訴。12月2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審判官彭國壎作成(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1954年3月10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685號令核定。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於9月21日保釋。
據劉智良在日後申請補償時所提出之〈受裁判事實陳述書〉所述,他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乙案,實在冤枉。當時他在南投北山坑從事農作,那裡是一個純樸的農村。當時他因目不識丁,直至被押時期,都不知究因何事。起訴書中之被告,皆為族親及同村之人,其事實内容都不符合實情,其内容所述都因屈打成招。他本人從被收押、刑求,審判坐監到出獄,這1年6個月的時間,至今難忘,期間所受酷刑,永世難以忘懷。
2000年4月26日,劉智良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被告其明知劉志浩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前保密局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劉志浩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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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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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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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