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智良

劉智良(1930-),臺灣南投人。 依(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聽劉志浩向其告知因匪案逃匿一事,因而知悉劉志浩為匪諜,迄未舉發。1953年4月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54年9月21日保釋。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被告其明知劉志浩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前保密局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劉志浩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5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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