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3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阿春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3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阿春、王清金、張金對、彭金石、李阿發、黃阿均、范永昌、張油、黃清漢、徐連業、溫機成、黃天富、黃坤戊、張仁福、張桂霖、劉辛興、劉清華、李錦榮、羅賢文、張金增、張金城、彭輝石、邱榮昌、彭玉海、林淼榮、鍾雙發
- 產製日期: 4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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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審三字第003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阿春、王清金、張金對、彭金石、李阿發「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黃阿均、范永昌、張油、徐連業、溫機成、黃天富、黃坤戊、張仁福、張桂霖、劉辛興、劉清華、李錦榮、羅賢文、黃清漢、張金增、張金城、彭輝石、邱榮昌、彭玉海、林淼榮、鍾雙發「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