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51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鍾浩東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51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鍾浩東、李蒼降、唐志堂、江支會、蔡新興、許省五、許省六、阮紅嬰、王荊樹、蔡秋土、張國隆、楊進興、蕭志明、曾碧麗
  • 產製日期: 39082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251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鍾浩東、李蒼降、唐志堂「連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各予沒收。江支會「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蔡新興、許省五、許省六、阮紅嬰、王荊樹、蔡秋土「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5年。蕭志明、楊進興「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曾碧麗、張國隆「明知為匪諜而不告發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末段、第8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10條、第12條、第8條第1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28條、第37條第2項、第56條、第59條、第66條、第73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