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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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鍾國輝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鍾國輝、李旺輝、周子良、黃清淵、陳英泰、梁良齊、葉瑤瑞、張昌華、陳顯德、楊榮山、徐立、陳文溝、李珧香
  • 產製日期: 40030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097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鍾國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共同變造關於身份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李旺輝「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共同變造關於身份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周子良、黃清淵、陳英泰、梁良齊、葉瑤瑞、張昌華「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陳顯德「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楊榮山、徐立、陳文溝、李珧香均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鍾國輝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
    • 法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第9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212條、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10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