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17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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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謝清風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1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謝清風、陳德在、鍾長庚、周金興、黃時雄、孫茂興、柯其戰、潘德東、陳賜仁、顏財福、黃天德、郭猛、陳清拋、梁源白、林德勝
  • 產製日期: 43042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01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謝清風「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行使變造身份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陳德在「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鍾長庚「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周金興、孫茂興、柯其戰、潘德東、黃時雄「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8年。陳賜仁「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顏財福、黃天德、郭猛、陳清拋、梁源白、林德勝均無罪。謝清風、陳德在之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之。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5條、第59條、第51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