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興

周金興(1926-1993),臺灣高雄人。 依(43)審三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華南銀行職員,其曾受謝清風勸誘參加匪幫,而後謝清風潛逃時,曾交予《論民主專攻》、《光明報》、《新中國》等書。1953年9月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9月4日執行期滿。 其家屬於2008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7月經第5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共同被告謝清風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華南銀行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3年7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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