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8年警審更字第0007號裁定書
- 案件名稱: 呂華璋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8年警審更字第0007號裁定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呂華璋、李清增、李榮源、林德星、陳永生、吳長生、王鶴棋、陳來發、劉煌、林金春、黃金煌、江德龍
- 產製日期: 4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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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8)警審更字第000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呂華璋、李清增、李榮源、林德星、陳永生各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吳長生、王鶴棋、陳來發、劉煌、林金春、黃金煌、江德龍各交付感化3年。
- 法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