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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8年警審更字第0007號裁定書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8年警審更字第0007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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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資訊與簡介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8年警審更字第0007號裁定書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相關當事人:
呂華璋、李清增、李榮源、林德星、陳永生、吳長生、王鶴棋、陳來發、劉煌、林金春、黃金煌、江德龍
產製日期:
490204
內容描述: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書字號:(48)警審更字第0007號
裁判書主文/要旨:呂華璋、李清增、李榮源、林德星、陳永生各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吳長生、王鶴棋、陳來發、劉煌、林金春、黃金煌、江德龍各交付感化3年。
法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
相關人物
王鶴祺( 王鶴棋)
江德龍
吳長生
呂華章( 呂華璋)
李清增
李榮源
林金春
林德炯( 林德星)
陳來發
陳來發
黃金煌
劉煌
陳永生
李榮源
陳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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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安潔字第2302號
(38)刑裁字第0106號
(59)警檢聲字第0052號/(59)勁雷字第0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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