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8年警審他字第0033號裁定書
- 案件名稱: 陳伯淵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8年警審他字第0033號裁定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伯淵、曾再得、蔡英明、洪德龍、許長、曾有德、姚秋冬、李清亮、陳國坤、洪文慶、魏通、戴揚文、張來發、彭宗弼、蘇遜卿、王鳳鏘、曾滄水
- 產製日期: 4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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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8)警審他字第003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伯淵、曾再得、蔡英明、洪德龍、許長、曾有德、姚秋冬、李清亮、陳國坤、洪文慶、魏通、戴揚文、張來發、彭宗弼、蘇遜卿、王鳳鏘、曾滄水羈押期間各延長2月。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15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