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則周
- 張則周 男 1929年出生 山東 萊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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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則周(1929-),山東萊陽人。
依(39)安澄字第24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為心理學班學生,經于非邀集參加讀書會等情。1950年5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18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讀書會小組,係以其與黃等二人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蕭明華、周哲夫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讀書會小組」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此外又無其他佐證足以證明「讀書會小組」為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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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大宿舍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4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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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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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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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