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則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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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則周 1929年出生 山東 萊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東本願寺)、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臺北監獄(臺北愛國東路)、內湖新生總隊、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原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土城清水)、小琉球職業訓導第三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則周(1929-),男,山東萊陽人。1950年因參加于非讀書會被捕,案發時為國立臺灣大學化工系學生,年20歲。 張則周,祖籍為山東萊陽,出生於河北井陘,曾就讀北平四存中學、北平市立第四中學, 1947年考取上海國防醫學院,因校內軍事化管理且伙食不佳,當他和來臺就讀臺灣大學森林系的初中同學袁一士通信後,嚮往臺灣溫和氣候與臺大自由學風,決定來臺求學。張則周1948年秋天抵臺,1949年2月參加寄讀考試,取得臺大工學院化工系一年級寄讀生資格,6月經臺大入學考試及格,成為化工系二年級正式生。張則周與袁一士於1949年2、3月間,得知臺灣省社會處舉辦實用心理學講習班招生消息,「當時,我跟袁一士覺得這課很有趣就去報名」,張則周回憶,講習班老師(于非)教得很好,「不過這課程開不到兩個月就停開了,忽然間于非就不見了。」 1950年5月20日,張則周在新生南路的臺大宿舍被捕,送到東本願寺,兩次問訊後,送到青島東路軍法處看守所候審。8月2日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送案, 8月29日開庭訊問,9月5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作依(39)安澄字第2467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張則周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同案被告蕭明華、鄭福春、周哲夫、吳國祥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袁乃匡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黃大彰、袁一士、洪世鼎、朱天福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10年,賀德巽、朱瑜、馬昌齡、陳一匡、查濟年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此判決經國防部11月4日核定,11月8日開庭宣判,判決書當庭送達。據張則周口述,同案被告在當天凌晨已先被帶出押房,上午十點宣判時,同案被告遭判死刑者皆已槍斃。 宣判後,1950年11月10日,張則周於第伍押房撰寫「報告」,自陳雖聽聞同學袁一士提及讀書會,但不曾參加任何討論。1951年6月提出的復審理由書,重申其不曾參與讀書會;雖曾翻閱《魯迅正傳》、《鋼鐵是怎樣煉成的》等書,但這些書籍並未被政府明令禁止,當時在市面上皆可取得。 判決結果於1950年11月18日函知臺灣大學, 11月20日該校懲戒委員會通過開除學籍,11月21日發監執行。張則周回憶自己先被關在臺北監獄,大概一兩年後被送到內湖新生總隊待了幾個月,再押解至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三大隊。兩年後移監至位於新店安坑的國防部軍人監獄。 1955年,其父張鍾崧在陽明山革命實踐研究院受訓,曾致信班主任彭孟緝,希望讓兒子到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代執行。11月1日張則周調送至生教所。1960年5月18日服刑期滿,但因被認定思想未改正,1960年7月6日被送至小琉球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延訓, 1961年1月6日執行六個月後又因考核未過,警備總司令部於3月1日簽請參謀總長彭孟緝核示,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六個月,再次期滿六個月後,職三總隊7月呈請警備總部准予結訓,警總再呈請國防部,8月由國防部發文通知准予開釋,「另依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之規定,加強考核嚴予管教」,至9月,張則周獲釋。 1961年出獄後因已無臺大學籍,重考進入成功大學礦冶工程學系,後再轉學到臺大農業化學系,1967年6月畢業,續攻讀農化研究所碩士班,並考取自費留學。1969年8月4日申請赴美國留學,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核定不准出境,寫信給救國團主任蔣經國陳情亦未果。同年9月考取臺大博士班,畢業後於臺大擔任教職。 據目前可見檔案,警總持續管考張則周動態至1972年。張則周在口述訪談時則提及他直到1980年代才能以副教授身分申請赴美進修,「之前我也想申請太太和小孩一起到美國,但不管如何都無法通過,那時只要臺灣人出國,家人就好像是人質一樣。我出國這一年大概是1980年至1981年,那已經是離我博士班畢業很久的時期了,而從這點也可以看出國家對我的管控還是很嚴密。」 多年來,張則周積極從事教育環境改革。發起四一○教改聯盟、參與籌設板橋社區大學,也在臺大開設「生命與人」通識課,退休後仍不支薪繼續開課到2020年1月。他帶學生去六張犁公墓課外教學,讓年輕世代有機會實地連結歷史事件。活出自己獨特的生命價值,共同為臺灣做出最大的貢獻,就是他心目中的臺灣願景。 張則周本人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讀書會小組,係以其與黃等二人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蕭明華、周哲夫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讀書會小組」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此外又無其他佐證足以證明「讀書會小組」為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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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參考資料:

1.「張則周口述紀錄」,國家人權博物館製作,2016-2017,https://youtu.be/yXvz_qZMxCs 。
2.張則周口述、薛化元訪問、余佩真記錄,〈張則周先生訪問紀錄〉,國家人權博物館「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口述歷史訪談計畫」訪談成果,訪問時間:2013年11月8日、11月15日。
3.「台北監獄內亂犯案」,《法務部矯正署》(1951年10月26日~1952年6月24日),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AA11040000F/0041/1/231。
4.「張則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970年5月5日~1972年9月27日),檔號:A383130000C/0050/222/091。
5.「蕭明華案」,《國防部後備司令部》(1950年9月13日~1961年3月14日)檔號:A305440000C/0043/276.11/90。
6.「于非等叛亂案」,《國防部軍法局》(1950年10月30日~1951年11月18日)檔號:B3750347701/0039/3132071/71。
7.「學生被捕」,《國立臺灣大學》(1950年6月3日~1950年12月12日)檔號:A309200000Q/0039/3500300/011。
8.「行政會議」,《國立臺灣大學》(1947年10月15日~1949年1月26日)檔號:A309200000Q/0036/1100100/2。
9.「方錦文等案」,《國防部軍務局》(1952年6月25日~1974年6月19日)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00228600。
10.張則周,〈還原歷史,更要改造社會〉,《走過長夜輯四 在逆風中奮起》,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2017。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大宿舍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4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