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瑜
- 朱瑜 女 1928年出生 1996年卒 福建 廈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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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臺北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朱瑜(1928-1996),福建廈門人。
依(39)安澄字第24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育廳辦事員,其為于非在臺灣省社會處主辦實用心理學補習班之學生,受于非邀集參加讀書會,介紹閱讀共匪理論,宣傳書籍。1950年5月2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0年11月30日保外分娩停止執行2月15日。1960年8月6日刑期結束,9月2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蕭明華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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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教育廰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4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限制人身自由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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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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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