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福春
- 鄭福春 男 1906年出生 1950年卒 天津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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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1378申請補償金、01748重複申請卷冊。受裁判者鄭福春(1906-1950),河北天津人。依(39)安澄字第24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路局科長,鄭福春曾受于非邀集參加讀書會,又曾提供于君關於破壞鐵路交通之方法等情。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0年11月8日執行死刑。01378申請案於1999年4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01748申請案1999年4月26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1月18日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鄭君組織讀書會,閱讀共匪理論,並提供破壞鐵路交通之方法等行為,僅依其自白,並無其他具體之計畫或佐證資料,難認鄭君之行為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鄭福春(1906–1950),男,河北天津人,又名鄭熙台,1950年被捕時45歲。家中經營雜貨業,1930年與王玉霞女士結婚,後至日本京都大學留學。返國後任職於鐵路局,曾出任汪精衛政府治下之河南開封鐵路局總務處文書科副科長。戰後初期來臺,擔任臺灣鐵路局科長,被控涉入「共諜于非案」,於1949年與周哲夫、吳國祥等人參與臺灣省社會處主辦之實用心理學補習班,為該班教師于非吸收,參與叛亂組織,並奉于非之命,提供破壞鐵路交通之有效辦法,意圖顛覆政府,1950年被捕,該年9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39)安澄字第2467號判決書判處鄭福春死刑,11月執行槍決。 鄭德芳、劉玉山等人於1999年4月19日代表鄭福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1999年4月26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曾品滄
鄭福春(1906–1950),男,河北天津人,又名鄭熙台,1950年被捕時45歲。家中經營雜貨業,1930年與王玉霞女士結婚,後至日本京都大學留學。返國後任職於鐵路局,曾出任汪精衛政府治下之河南開封鐵路局總務處文書科副科長。戰後初期來臺,擔任臺灣鐵路局科長,被控涉入「共諜于非案」,於1949年與周哲夫、吳國祥等人參與臺灣省社會處主辦之實用心理學補習班,為該班教師于非吸收,參與叛亂組織,並奉于非之命,提供破壞鐵路交通之有效辦法,意圖顛覆政府,1950年被捕,該年9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39)安澄字第2467號判決書判處鄭福春死刑,11月執行槍決。 鄭德芳、劉玉山等人於1999年4月19日代表鄭福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1999年4月26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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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46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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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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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