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哲夫

周哲夫(1911-1950),安徽合肥人。 依(39)安澄字第24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路局文書股長,原任職鐵路局文書股長,其為于非在臺灣省社會處主辦實用心理學補習班之學生,受于非邀集參加讀書會,介紹閱讀共匪理論、宣傳書籍,展開思想滲入攻勢。于非展開情報工作,周哲夫以臺灣鐵路局人事、路長、車輛數量,暨38年中心工作等資料報告于非。1950年5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0年11月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1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4月經第4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周哲夫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周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46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