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哲夫
- 周哲夫 男 1911年出生 1950年卒 安徽 合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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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哲夫(1911-1950),安徽合肥人。
依(39)安澄字第24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路局文書股長,原任職鐵路局文書股長,其為于非在臺灣省社會處主辦實用心理學補習班之學生,受于非邀集參加讀書會,介紹閱讀共匪理論、宣傳書籍,展開思想滲入攻勢。于非展開情報工作,其以臺灣鐵路局人事、路長、車輛數量,暨38年中心工作等資料報告于非。1950年5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0年11月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1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5年4月經第4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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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46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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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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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