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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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大彰 1913年出生 1994年卒 浙江 閩清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大彰(1913-1994),浙江閩清人。 依(39)安澄字第24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建設廳股長,其為心理學班學生,經于非邀集參加讀書會等情。1950年5月2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3年。1963年5月2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讀書會小組,係以其與張等2人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蕭明華、周哲夫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讀書會小組」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此外復無其他佐證足以證明「讀書會小組」為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建設廰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4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