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德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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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德巽(1927-),湖北蒲折人。 依(39)安澄字第24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菸酒公賣局辦事員,其涉嫌加入由于非組織領導之讀書會小組。1950年5月2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22日刑期結束,5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認定其曾參加于非所組織之讀書會小組,惟該讀書會之性質與內容為何,原判決並未加以認定,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煙酒公賣局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4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