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天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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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天福(1920-),陜西盩厔人。 依(39)安澄字第24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水泥公司庶務員,其為心理學班學生,曾受陳平邀約參加讀書會等情。1950年5月2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3年。1963年5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因陳平之邀,而參與心理學班學生所組織「讀書會」為據,惟其閱讀匪理論宣傳書籍等行為,應屬思想層次問題。又原判決對其所參加「讀書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水泥公司庶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4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