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世鼎

  • 洪世鼎 1922年出生 安徽 巢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臺北監獄、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世鼎(1922-1997),安徽巢縣人。 依(39)安澄字第24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林產局課員,其為于非在臺灣省社會處主辦實用心理學補習班之學生,受于非邀集參加讀書會,介紹閱讀共匪理論,宣傳書籍。1950年5月2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3年。1963年5月2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蕭明華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林產局課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4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