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一士

袁一士(1928-),河北滿城人。 依(39)安澄字第24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大學生,其為于非在臺灣省社會處主辦實用心理學補習班之學生,受于非邀集參加讀書會,介紹閱讀共匪理論,宣傳書籍。1950年5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3年。1963年5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讀書會」,惟原判決並未對該「讀書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等詳加調查,且其僅係閱讀書刊,亦無證據證明其對該讀書會有所認識,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大第一宿舍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4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