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壽官

李壽官(1929-1998),福建林森人。 依國防部新店監獄請查紀錄證明表,其係因叛亂罪經海軍總司令部判處徒刑10年。1949年9月22日被羈押。1959年9月21日刑期結束,9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判機關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無法提供相關資料,依國防部新店監獄所檢附資料,其確曾因叛亂罪經執行徒刑10年。政府機關既無法提出確有實據之證明,則應作有利於申請人之決定,故本案認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咸寧艦輪機1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永治輔字第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新生訓導處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