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239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陸效文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23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陸效文、陳道東、陳昌獻、粟歲豐、周芝雨、毛鴻章、陳上典、張志良、何少泉、張逸仙、張秘、孫鵬飛、廖祖述、彭國壎、左洪疇、阿那奴佑、陸以正、伍暢新
  • 產製日期: 39091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223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陸效文、陳道東「連續共同為叛徒搜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陳昌獻、粟歲豐「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消息交付叛徒」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周芝雨「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毛鴻章「煽惑軍人逃叛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陳上典「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張志良「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何少泉「洩漏關於中華民國防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張秘「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張逸仙「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子理由」處有期徒刑1年,其餘部分無罪。孫鵬飛、廖祖述、彭國壎、左洪疇、阿那奴佑、陸以正、伍暢新均無罪。陸效文、陳道東、陳昌獻、粟歲豐、張志良、陳上典之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之生活費外予沒收。步槍子彈79顆、日本軍刀1把均沒收之。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11款、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09條第1項、第28條、第56條、第37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5條第1項、第95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