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07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宮樹桐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07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宮樹桐、梁鍾濬、蘇爾挺、陳詩俊、遲紹春、李國萃、張敏生、李勉、王孝敏、宋立卿、王甲寰、王超羣、王恕銘、王詩品
  • 產製日期: 41010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107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宮樹桐、梁鍾濬、蘇爾挺、陳詩俊、遲紹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李國萃「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三日」兩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張敏生「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三日」兩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王孝敏「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李勉「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宋立卿、王甲寰、王詩品「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7年。王超群、王恕銘「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5年。宮樹桐、梁鍾濬、蘇爾挺、陳詩俊、遲紹春、李國萃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第15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5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