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錫祺 (陳詩俊)

陳錫祺(1926-1952),福建龍岩人。 依(41)安潔字第1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早年在內地即加入匪幫,來臺後失去聯絡,因匪嫌案被押,密向于凱爭取加入其領導組織,約定江萍為陳詩俊化名、上級指導人為高陵,出監後即依照于凱指示繕寫密函與高陵請示工作目標等情。1951年6月2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6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用米湯繕寫之密函為據。惟原判決對其參加組織、用米湯書寫密函、以化名秘密聯絡請示工作目標等行為及密函內容與工作目標均未予詳察敘明,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壽豐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7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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