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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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寰(1919-),湖南臨湘人。 依(41)安潔字第1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十九軍第四五師少校參謀,其對於宫樹桐勸誘其參加匪諜工作同返大陸之行為不檢舉等情。1951年5月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4年9月17日具保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雖原判決認定同案被告宮樹桐有勸誘其參加匪諜工作,惟其於審判中曾否認明知宮樹桐為匪課,又宮君是否與叛徒有所往來,判決書中並未加以認定,不足以證明其明知宮樹桐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19軍第45師少校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7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