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1763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劉全禮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176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劉全禮、郭秉衡、張禮大、王平、鄒曙、華震、劉天民、江德興、胡玉麟、賴振家、蕭楓、范垂業、喬言忱、李宗昌、劉守維、錢汾、林鵬飛、范肇平、馬樹才、于振漢、蘇文信、盛世驥、遇秉權
  • 產製日期: 39071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176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劉全禮、郭秉衡、張禮大、王平、鄒曙、華震「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劉天民、江德興、胡玉麟「包庇叛徒」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賴振家「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3年;其餘部分無罪。蕭楓「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2年;其餘部分無罪。錢汾「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者」處有期徒刑2年。范垂業「私運政府管制物品出口」處有期徒刑2年;其餘部分無罪。喬言帎、李宗昌、劉守維「共同明知為私運進口物品而為之銷售」各處有期徒刑6月;其餘部分無罪。林鵬飛、范肇平、馬樹才、于振漢、蘇文信、盛世驥、遇秉權均無罪。
    • 法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0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55條、第214條;修正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懲治走私條例第1條、第4條;戰時陸海空軍刑法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