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德興
- 江德興 男 1917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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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江德興(1917-1950),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澄字第1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健元醫院院長,其因華震在該院療病而相識,華震曾到院向江君談及上海解放情形,又討論臺灣解放問題,並邀其與洪國式晤面,介紹洪君係從北平中央派來人員,對於臺灣情形可作決定,囑預先聯繫,提供關於臺灣之意見。其已明知洪國式、華震為匪諜分子,有意包庇。1950年3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0月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包庇叛徒洪國式、華震(共同被告),係以其與洪國式之供述為據。惟原判僅認定洪國式、華震至其所開醫院討論「臺灣解放問題」「提供關於臺灣之意見」等事實,尚難認其包庇叛徒,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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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健元醫院院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763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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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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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