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振漢

于振漢(1900-1993),遼北四平人。 依(39)安澄字第176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涉叛亂嫌疑。1950年3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10月6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1月經第4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內容所載,于振漢之供詞與匪諜洪國式毫無關係,且未能證明其有參加叛亂行為,而經認罪嫌不足,判決無罪,故于君於判決無罪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763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5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