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守維
- 劉守維 男 1904年出生 1987年卒 江西 南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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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守維(1904-1987),江西南豐人。
依(39)安澄字第1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北方企業行股東兼副經理,其等承認該行有受託零星代賣黃金、對換美鈔、辦理存款放款,及向空軍收購走私進口之外國製「加立克」、「黑貓」、「三五」等牌香菸在該行銷售等情事。1950年2月28日被羈押。1950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明知為私運進口物品而為之銷售」判處有期徒刑6月,其餘部分無罪。1951年4月6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係北方企業行股東兼副經理,但與經理劉天民及匪諜洪國式、劉光典、華震等均無絲毫關係,不能證明其有參與匪諜罪行,應諭知無罪。則其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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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北方企業行股東兼副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308號
- 判決主文: 劉守維李宗昌喬言忱均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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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