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守維

劉守維(1904-1987),江西南豐人。 依(39)安澄字第1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北方企業行股東兼副經理,其等承認該行有受託零星代賣黃金、對換美鈔、辦理存款放款,及向空軍收購走私進口之外國製「加立克」、「黑貓」、「三五」等牌香菸在該行銷售等情事。1950年2月28日被羈押。1950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明知為私運進口物品而為之銷售」判處有期徒刑6月,其餘部分無罪。1951年4月6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劉守維係北方企業行股東兼副經理,但與經理劉天民及匪諜洪國式、劉光典、華震等均無絲毫關係,不能證明其有參與匪諜罪行,應諭知無罪;則劉君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至於劉君所犯共同明知為私運進口物品而為之銷售罪,係觸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非屬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故不予補償。此外,劉君並無因觸犯懲治叛亂條例之罪而經判決沒收財產等情,故申請人申請沒收財產部分,亦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北方企業行股東兼副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308號
    • 判決主文: 劉守維李宗昌喬言忱均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9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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