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天民

劉天民(1912-1950),遼寧復縣人。 依(39)安澄字第1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北方企業行經理,其係華震之姊夫,華震受洪國式之邀合作臺潛伏,了解一般民意、國民黨在臺灣新動向及爭取群眾等任務,來臺後匿居其住家。洪國式派劉光典來臺與華震聯絡,並視察其工作,洪君亦相繼由香港來臺,其與'劉光典係叔姪之親,其與洪國式前在瀋陽經商時,由劉光典介紹相識,均匿居其住家祕密活動。其明知洪國式、劉光典、華震等系均政治活動之匪諜分子,代為申報戶口,換領國民身分證,並假借洪以北方企業行副經理名義,以利其掩護等情。1950年2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0月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2月經第3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包庇叛徒洪國式等3人,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洪國式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如何認定其明知洪國式等3人為叛徒均未詳與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北方企業行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763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