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文德 (喬言忱)

喬文德(1906-1978),山東海陽人。 依(40)安澄字第03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北方實業行兼北方企業行股東,其涉嫌知悉該行私運進口物品銷售及縱容匪諜案。1950年2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1年4月6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雖係北方企業行股東,但與經理劉天民及匪諜洪國式、劉光典、華震等均無絲毫關係,不能證明其有參與匪諜罪行。另以該行與劉天民之住宅不同在一處,其又與劉家少有往來,尚乏佐證足以認定其有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及有意縱容匪諜情事,應諭知無罪等情。應認其判決無罪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北方寔業行兼北方企業行股東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308號
    • 判決主文: 劉守維李宗昌喬言忱均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9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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