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樹才

馬樹才(1925-),察哈爾陽源人。 依(39)安澄字第1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建元醫院醫師,其供稱在江德興醫院任醫師,經江介紹華震,只知華係北方企業行副經理,來院未曾與該談話,至洪國式則不識其人,並無參與華匪工作等情。1950年3月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10月16日保釋。 其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馬樹才係因叛亂罪經判決無罪等情,則其經無罪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醫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763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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