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秉權

遇秉權(1915-1995),河北武清人。 依(39)安澄字第1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威貿易行經理,其涉判亂嫌疑案。1950年3月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10月4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4月經第8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遇秉權罪嫌不足,經判決無罪,則遇君經判決無罪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基威貿易行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763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6月1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