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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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1895-1977),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4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王再傳之叔,經王再傳介紹參加匪幫組織,惟尚無積極活動。1952年10月1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9年10月10刑期結束,10月1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偵審中之自白及王再傳在保安處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4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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