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

王平(1920-1950),浙江樂清人。

依(39)安澄字第1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氣象所技士,其經張禮大介紹認識郭秉衡,轉介於匪中央政治局潛伏臺灣負責人洪國式後,曾將本省氣象所所有之颱風警報電碼、氣象預報電碼、各氣象分所電臺波長表密碼、指標飛行氣象電碼及地名電碼等,交與郭秉衡轉交洪。1950年2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0月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與共同被告張禮大等人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與共同被告張禮大在審理中均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原判決關於其所洩漏之颱風警報電碼、氣象預報電碼、各氣象分所電臺波長表密碼、指標飛行氣象電碼及地名電碼等是否屬軍機,亦未詳查敘明,因此難認其已達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氣象所技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76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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