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73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徐金生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73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徐金生、張文彩、黃財旺、吳慶薰、廖明輝、曾子用、謝錦盛、曾和六、吳長財、魏坤貴、林朝源、邱淑景、劉家東、林希仁
  • 產製日期: 42052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073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徐金生、張文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黃財旺「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故意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吳慶薰、廖明輝「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曾子用「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謝錦盛、曾和六、吳長財、魏坤貴「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5年。林朝源、邱淑景「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5年。劉家東、林希仁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169條第2項、第210條、第216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2款、第51條第8款、第55條、第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