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坤貴

魏坤貴(1931-),臺灣苗栗人。 依(42)安度字第07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林安明介入匪黨,先後受林安明、彭德裕領導講解反三七五減租問題。1952年8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8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等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前保安司令部、憲兵隊之供述及案外人林安明所提供之書面自白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僅承認參加反三七五減租會議3次,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又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