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彩
- 張文彩 男 1920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苗栗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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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文彩(1920-1953),臺灣苗栗人。
依(42)安度字第07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鄉民代表會書記,其經賴煥東介入「臺灣青年自治同盟」,受羅吉月領導,多次參與集會,並吸收吳海燕、彭德裕加入匪幫,由其領導教育,又與彭德裕於黑夜用油漆在龍騰村石壁上寫「打倒資本主義」等反動標語。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3年5月2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憲兵隊及保安處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2)安度字第07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鄉民代表會書記,其經賴煥東介入「臺灣青年自治同盟」,受羅吉月領導,多次參與集會,並吸收吳海燕、彭德裕加入匪幫,由其領導教育,又與彭德裕於黑夜用油漆在龍騰村石壁上寫「打倒資本主義」等反動標語。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3年5月2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憲兵隊及保安處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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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鄉民代表會書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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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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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