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煥東
- 賴煥東 男 1922年出生 臺灣 苗栗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賴煥東(1922-),臺灣苗栗人。
依(40)安潔字第219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學教員,其與匪共謝裕發來往,並受其宣傳。1951年2月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感化,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10月29日奉准保釋。
其於2002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指其聽匪共謝裕發宣傳,思想受影響,應交付感化乙節,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0)安潔字第219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學教員,其與匪共謝裕發來往,並受其宣傳。1951年2月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感化,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10月29日奉准保釋。
其於2002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指其聽匪共謝裕發宣傳,思想受影響,應交付感化乙節,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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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197號
- 判決主文: 各應感化另以命令定之,各應感化另以命令定之,各應感化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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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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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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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