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財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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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66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財旺(1929-1953),臺灣苗栗人。03664申請案於1999年7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3年12月20日經第3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苗栗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5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故意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故意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