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和六

曾和六(1926-1971),臺灣苗栗人。 依(42)安度字第07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林安明介入匪黨,先後受林安明、彭德裕領導,講解反三七五減租問題等情。1952年8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8月25日刑期結束,8月2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曾和六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曾君與另案被告林安明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曾君審理中否認,且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